同时,参与盐业专营的大小官吏却获取了巨额财富,而国家获利其实并不多。
在南北朝直至隋唐初期,国家长时间实行食盐的民间经营,不对其征税或者征税不多。
在安史之乱后,财政极度紧张,有时甚至连皇室都吃不上饭。
于是大臣第五琦在唐至德三年恢复了桑弘羊实行的盐业专营制度,只不过将生产的环节从桑弘羊的官制改为民制。
第五琦的盐法,存在着与桑弘羊时期同样的缺陷。
于是刘晏在唐代宗宝应元年整顿盐法,将国家专营制改为许可制,实行民制、官收、商运、商销,取消了官运和官销两个环节。
盐业的生产环节由有灶籍的盐户私人完成,但在运输和零售方面引进私商的力量,政府只垄断收购和批发两個环节。
这种做法类似于大明的土地出租,官府垄断土地的收储(官收)和拍卖(批发)环节,而将食盐交由商人进行。
刘晏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,百姓食盐供应改善,国家盐利骤增,从年收入40万贯增加到600万贯。
在两税法改革之前,唐代财政收入盐利占了一半,宫廷耗费、军事支出以及百官俸禄都严重依赖盐利收入。”
王布犁说这么多,胡惟庸倒是明白过来了。
其实大明的盐利根本就没有获得什么暴利收入。
以至于目前大明税收大头已经是田税。
同样他也在暗示,盐官是非常容易搞钱的。
没有把钱放到国家的国库里反倒是放到了自己家里。